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不同標準下的VOC定義
點擊次數:2364 更新時間:2019-03-21
VOCs是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(volatileorganic compounds)的英文縮寫。關于VOC的定義,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定義。
1.美國ASTM D3960-98標準將VOC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。美國聯(lián)邦環(huán)保署(EPA)的定義: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、CO2、H2CO3、金屬碳化物、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,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。
2.世界衛(wèi)生組織(WHO,1989)對總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(TVOC)的定義為,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~260℃之間的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。
3.有關色漆和清漆通用術語的標準ISO 4618/1-1998和德國DIN 55649-2000標準對VOC的定義是,原則上,在常溫常壓下,任何能自發(fā)揮發(fā)的有機液體和/或固體。同時,德國DIN 55649-2000標準在測定VOC含量時,又做了一個限定,即在通常壓力條件下,沸點或初餾點低于或等于250℃的任何有機化合物。
4.巴斯夫公司則認為,方便和常見的方法是根據沸點來界定哪些物質屬于VOC,而普遍的共識認為VOC是指那些沸點等于或低于250℃的化學物質。所以沸點超過250℃的那些物質不歸入VOC的范疇,往往被稱為增塑劑。
這些定義有相同之處,但也各有側重
如美國的定義,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,強調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。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就叫作豁免溶劑,如丙酮、四氯乙烷等。而世界衛(wèi)生組織和巴斯夫則對沸點或初餾點作限定,不管其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。標準ISO 4618/1-1998和德國DIN 55649-2000標準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,也不管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,只強調在常溫常壓下能自發(fā)揮發(fā)。
甲醛也是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,但甲醛易溶于水,與其他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有所不同,室內來源廣泛,釋放濃度也高。因此,常把甲醛與其他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分別闡述。
除甲醛以外,絕大多數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一般都不溶于水而易溶于有機溶劑。在室內它們各自的濃度往往不是很高,但是若干個VOC共同存在于室內空氣中時,其聯(lián)合作用是不可忽視的。由于它們種類多,單個組分的濃度低,常用于TVOC表示室內中的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總量的。TVOC是衡量建筑物內裝飾裝修和家具等室內用品。對室內空氣質量影響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。